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9]2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188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363号)的有关规定,下列企业必须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准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:
(一)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(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)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(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)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;
(二)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,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,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;
(三)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(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)、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,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,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,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;
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[2009]2号)颁布后,上海本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了该办法和《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》,并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所信赖的欧洲数据库公司(BVD公司)购买了OSIRIS数据库和Ownership股权结构数据库,开展转让定价税务风险调查及其应对的新业务;提供以风险功能分析、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、可比对象企业检索为核心,从转让定价计划、资料制作,税务调查应对到预约定价安排签订的一体化服务。
同期资料编制和APA协助服务主要包括:
◇协助制作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
◇协助应对转让定价税务调查
◇协助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申请(APA)
◇协助公司内部普及转让定价知识、制作转让定价的基础税务资料等